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50247号“SANT F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922号
申请人:申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0247号“SANT F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76835号“SANTONG及图”商标在认读、整体外观上可区分,二者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