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马YUE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33735号“越马YUE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90号

       

      申请人: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铭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33735号“越马YUE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24883044号“越马YUE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该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该商标处于异议待审阶段,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作为在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已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越马YUEMA”与引证商标文字“越马YUEMA”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