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722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15号 - 申请人:怡和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372231号“仁孚Z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15号

       

      申请人:怡和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231号“仁孚Z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207号“仁孚RENFU”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仁孚”及拉丁字母组合“ZF”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88127号“志帆房产ZF及图”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