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54247号“S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05号
申请人:吴佩泽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4247号“S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66764号“圣思特S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161320号“三圣堂S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59269号“S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3092922号“时税通S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以外的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