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0160461号“MARATHON OIL”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2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拉松石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标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60461号“MARATHON OI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44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重油”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正在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事宜,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二、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的网络介绍;
2.申请人的美股介绍;
3.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4篇;
4.PETROINEOS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运输原油的媒体报道;
5.中石油官网上有关中石油和英力士(INEOS)成立合资公司PETROINEOS贸易有限公司的报道;
6.申请人与中石油的合资公司PETROINEOS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销售协议;
7.申请人与PETROINEOS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商业单据;
8.申请人向中国销售石油的海运提单;
9.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上公开的有关申请人子公司马拉松E.G生产有限公司、马拉松石油西舍德兰群岛有限公司的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8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7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类“重油”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7月2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的网络介绍,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2为申请人的美股介绍,未显示形成时间,且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我国大陆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3为媒体报道,均是对申请人的报道,未体现复审商标,且第4篇报道的形成时间不在本案规定期间内,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进行了有效商业使用;证据5为中石油和英力士(INEOS)成立合资公司PETROINEOS贸易有限公司的报道;证据4为媒体报道,仅能证明PETROINEOS贸易有限公司将在2016年1月向中国运输埃科菲斯克原油,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6、证据7为商业单据,仅能证明在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10日期间申请人的子公司马拉松石油西舍德兰群岛有限公司向PETROINEOS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了原油商品,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我国大陆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8为海运提单,形成时间不在本案规定期间内。证据9为申请人与其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材料。因此,综合申请人所交证据,未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