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质生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68581号“京质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433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8581号“京质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284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介绍、网络宣传材料、审计报告、完税证明、所获荣誉、领导视察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质生活”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京生活”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