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747262号“DeltaGri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44号
申请人: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7262号“DeltaGr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909184号“DETA GR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仅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