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诚连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07747号“众诚连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96号

       

      申请人:吉林省众诚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7747号“众诚连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维修信息、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的复审请求,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78120号“众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88446号“众诚集团ZHONGCHENGJIT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车辆保养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提出放弃了申请商标在维修信息、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运载工具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洗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我局针对上述服务作出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车辆加油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车辆加油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保养和修理、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车辆加油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