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一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41906号“福一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44号

       

      申请人:福一流体控制(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1906号“福一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02970号“福水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为防御性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表、油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表、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首尾文字与引证商标前两文字相同,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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