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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5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07号 - 申请人:MARKIT GROUP LIMITED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0565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07号

       

      申请人:MARKIT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0565号第16、35、36、38、41类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类第15142656号、第5867138号商标、第35类第8316259号、第8223352号、第8223355号、第8046040号、国际注册第908543号、第5652845号商标、第36类第12475287号、第7310742号、国际注册第908543号商标、第38类第8316279号、第6721674号、国际注册第908543号商标、第41类第8223351号、第8223354号、第586715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诸引证商标被获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共存,基于一致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也应获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35、36、38、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六、十二、十三图形,引证商标二、四、五、七至九、十一、十四至十七显著识别图形在表现形式、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6类有关下列各项的印刷品,即,环保合规,能源,自然资源,供应链管理,产品设计,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预测和分析,航空航天,汽车,农业,建筑,消费商品,零售市场,电子产品,电信,金融以及银行,金融管理,政府事务,医疗保健,药品,采矿,公共事业,海运,运输,化学品,和大宗货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海报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商业信息、数据检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公共关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和银行服务、不动产事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不动产事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8类数据、图像和信息的电子传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安排和举办商务会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至十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新闻刊物出版、组织表演(演出)、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诸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35、36、38、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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