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601143号“火箭少女10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0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01143号“火箭少女10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火箭少女”及阿拉伯数字组合“101”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81249号“TAIPEI 101及图”商标、第4857167号“蒂奇IQI及图”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