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 Auto Solutio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62220号“JU Auto Solutio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648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62220号“JU Auto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1652号“ju.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释义打印件、商标档案、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商品上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JU”,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可以区别于引证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