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91774号“COCONUT HOUS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45号
申请人:海南椰乡村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第一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1774号“COCONUT 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英文商标,其中文直译为“椰子屋”,其并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且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COCONUT”,可译为“椰子”,在第31类商品上,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树木、植物、新鲜水果、植物种子”商品上,仅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浆果、新鲜蔬菜、菌种、动物食品”商品上,未仅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在第32类商品上,将申请商标注册使用在植物饮料、椰子汁(饮料)等商品上,仅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口味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浆果、新鲜蔬菜、菌种、动物食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1类其余复审商品、第3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