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2114415号“SHAKE SHA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82号
申请人:思斯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114415号“SHAKE SH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28460号“SHAKE SHAC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1101966号“SHAKE SH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4384号“SHAKE SH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99500号“SHAKESH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四)、第11799349号“SHAKESH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11799406号“SHAKESHA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卓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