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791599号“亚特联YATELIAN YTL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424号
申请人:GCP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亚特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0791599号“亚特联YATELIAN YT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YTL”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公司中文网页;2、基仕伯化学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3、声明;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宣传报道资料;6、产品购销合同、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7类“合成橡胶;半成品海绵;非包装用塑料膜;绝缘胶带;绝缘材料”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我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9年2月21日的第1636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2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