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6619号“SPHERI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05号
申请人:SPHERIE UG(HAFTUNGSBESCHRAENKT)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6619号第9、12、41类“SPHER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3465号第9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即将注销满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不适用于复审商标。二、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4937号商标、第9092250号商标、第6453958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35658号第9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9781号第9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46445号第9、12、41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七、八、九)所有人已同意为申请人出具同意书。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二、三、五、六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七、八、九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SPHERIE”与引证商标二、三“E-SPHERE”,引证商标四、六显著识别英文“SPHERE”,引证商标五“Sphere”,引证商标七至九显著识别英文“SPHEREA”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录音装置、游戏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放映设备、电视机、电力传导、转换、变压、蓄电、调节或控制设备及仪器、遥控仪器、编程卡片(塑制)、探测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无人机,即民用无人机和军用无人机及其部件和配件,上述不属别类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直升飞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音频和视频的制作和拍摄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数字证书编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