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渴望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4411057号“渴望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9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鼎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渴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志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11057号“渴望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156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四川渴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鼎洪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饲料、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详细的市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饲料、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进行任何实质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百度搜索材料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其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合法合理地在复审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四川省著名商标证书;
      2.“渴望”商标第31类使用情况说明;
      3.饲料类商品上的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经销协议、销售发票(含公证书)、产品图片;
      4. 活动物类商品上的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养猪协议》(含公证书)及票据、“渴望”黑猪图片;
      5.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的《猪栏设备定制定购合同》(含公证书)及票据、猪栏照片;
      6.企业部分宣传资料;
      7.企业部分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4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2007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31类饲料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7年8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本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被其在本案复审答辩材料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包含。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由证据3内的第17874261号和第12249613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渴望肥”猪用微量元素预混料分别销售予周文魁和黄明天,再结合在案的产品图片、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其它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与猪用微量元素预混料相类似的饲料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由证据4内的被申请人与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可知被申请人允许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猪仔时使用“渴望”商标,由证据4内的第06625674号和第06625675号四川增值税普通发票及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可证明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猪商品销售予遂宁市安居区天利绿色生猪专业合作社,再结合在案的黑猪图片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与猪商品相类似的活动物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由证据5内的《猪栏设备定制定购合同》、被申请人发货单及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渴望”牌母猪产床等商品销售予四川普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遂宁市安居区恒邦绿色生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再结合在案的产品图片等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与母猪产床等商品相类似的动物栖息用品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饲料、动物栖息用品、活动物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