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健智能 JJR/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802632号“健健智能 JJR/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49号

       

      申请人:广东健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2632号“健健智能 JJR/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0380号“JR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就已将申请商标中的中文及英文部分分别注册为商标,具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产品图片、网络平台销售情况、宣传册及展会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机、棋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首尾字母相同,字母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