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sthome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9711897号“Westhome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40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晓丽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711897号“Westhom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19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西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杨晓丽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避雷器、恒温器、报警器、测量仪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眼镜、电动开门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无任何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在对复审商标在避雷器、恒温器、报警器、测量仪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眼镜、电动开门器商品上进行过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官网宣传产品网页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7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单晶硅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2月13日。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本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
      1.被申请人与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2.被申请人与宜昌清江电气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3. “Westhomes”品牌的产品照片;
      4.被申请人与北京赛尔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
      5.《赛尔电气应用》杂志2018年6月刊页面;
      6. “Westhomes”品牌的产品导购手册、价目表、说明书。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被申请人证据材料上所涉及的商品为电开关、断路器商品,该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准使用的避雷器、恒温器、报警器、测量仪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眼镜、电动开门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准使用的避雷器、恒温器、报警器、测量仪器、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眼镜、电动开门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