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244134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05号 - 申请人: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441349号“浮声六记PURE 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05号

       

      申请人:腾讯音乐娱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1349号“浮声六记PURE 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41357号、第24516649号、第1321635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 ,能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有关报道截图、网络宣传及宣传册、所获荣誉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浮声六记”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浮生六记”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文字“PURE LIVE”与引证商标二“PURELIFE”、引证商标三“PURE LIFE”文字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