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276784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550号 - 申请人:四川仁铭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767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550号

       

      申请人:四川仁铭住宅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科泰六核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6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构思,具有独特的设计含义和显著特征。申请人在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中已经使其具备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25864号商标、第5433084号商标、第7631863号商标、第19003639号商标、第320800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商标设计说明;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