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大学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042268号“太湖大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02号

       

      申请人:南怀瑾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拓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42268号“太湖大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南怀瑾先生及其名下“吴江太湖文化事业有限公司”和下属的“吴江市太湖大学堂培训中心”在先使用的“太湖大学堂”商标的权利人。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40051号“太湖”商标、第31433092号“太湖当代美术馆”商标、第15604525A号“太湖美術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为南怀瑾先生原创的墨宝,具备独创性,且其创作完成和使用时间均早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使用至今在国学教育培训和图书出版物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行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太湖大学堂”网络报道、百度百科介绍;2、吴江太湖大学堂教育培训中心主体资质证明、工作简报、工作总结;3、“太湖大学堂”名片、信笺、信封及系列丛书销售情况说明、书籍页面等;4、引证商标一、三商标流程状态页及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官网页面;5、经公证的南怀瑾先生的死亡证明及其子女亲属关系证明书和放弃继承大陆财产的声明;6、经公证的南小舜先生的遗嘱和死亡证明;7、商标转让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印刷出版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太湖”,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