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14943号“SOURC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01号
申请人:福瑞莫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4943号“SOURC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91581号“石乳甘泉Source Invest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权利人正处于破产清算中,实际已不再运营。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审查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商标在中国市场已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混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页面;2、“SOURCY”百度百科介绍、百度搜索结果及相关报道;3、引证商标权利人破产清算一案的公告;4、引证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事项清单。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1308号决定不予撤销,故其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矿泉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SOURCY”,与引证商标重要组成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Source ”仅尾字母不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