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17597号“凯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336号
申请人:酩轩仕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17597号“凯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5679号“凯歌 KAI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0679号“凯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应予核准注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9月17日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决定继续有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有关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凯歌”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指定使用在纸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郭京平
宋佳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