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淼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729908号“昌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16号

       

      申请人:苏州市昌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9908号“昌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00020号图形商标、第16005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