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00617号“SIBRIGHT 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299号
申请人:广州慧视眼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舍穆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0617号“SIBRIGHT 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76169号“SiBRiGHT”商标、第23076170号“硅基智能SiBRiGHT Portable Fundus Camera及图 ”商标、第23076168号“硅基智能SiBRiGH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为申请人的股东,二者具有关联关系。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2、《商标共存协议》原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签订《商标共存协议》,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是申请人的股东,具有关联公司关系,且二者具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故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各引证商标共存,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故对于上述《商标共存协议》我局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