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61601号“绵柔之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12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61601号“绵柔之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绵柔之旅”系申请人寻访洋河系列活动名称,具有显著性,且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目的,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绵柔之旅”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标识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