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5408250号“蓝月亮LANYUELIA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41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海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408250号“蓝月亮LANYUEL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67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温岭市海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查询到复审商标持有人在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6年6月9日申请注册,2009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续展至2029年8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本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如下:
1.经销协议及相关发票;
2.质量检测合同;
3.网站与营销系统后台截图;
4.产品包装及产品照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证据1-经销协议及相关发票和证据2-质量检测合同均未体现商标标识,证据3-网站与营销系统后台截图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产品包装及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综上,我局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