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家宝”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0357317号“管家宝”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4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廖德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红徽商标版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57317号“管家宝”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94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易盟天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廖德辉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应认定有效,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18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对复审商标持续使用至今,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其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注册有效。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管家宝软件使用图片截图;
      2.管家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使用说明、运营过程常遇到的问题材料;
      3.管家帮加盟和服务协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申请人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2013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准使用在第9类计步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3月6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本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与被申请人在本案复审答辩材料中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一致。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证据1内的“管家宝”软件安装使用说明截图上显示的日期为2012年7月2日,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2内的著作权登记证书非市场流通使用证据,证据2内的相关使用说明及运营过程常遇到的问题等材料均为自制证据,证据3内相关协议无其他证据佐证得以实际履行,综上,我局认为,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