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520823号“滴滴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985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0823号“滴滴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5032号“滴币”商标、第21463289号“滴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异议申请。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具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4、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滴币”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及其“滴币”商标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异议申请相关证据;在先案件及判决;申请人“滴币”商标使用证据(经公证)。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基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融资服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滴滴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滴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融资服务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币”,申请商标易被理解为某种货币等类似含义,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