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505203号“CHARLIEGOLF”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47号
申请人:美国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5203号“CHARLIEGOL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8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注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35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