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52502号“优信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23号
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52502号“优信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4664号商标、第20577731号商标、第27881316号商标、第31364426号商标、第22893085号商标、第22893084号商标、第27881314号商标、第22893083号商标、第27881001号商标、第27881315号商标、第31364424号商标、第22893086号商标、第31364423号商标、第313644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已经异议裁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