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036168号“鸿运亿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039号
申请人:北京鸿运万家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鸿运亿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理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2日对第20036168号“鸿运亿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鸿运万家”是申请人独创的标识,亦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1、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亦是对申请人字号权的侵犯。2、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实际使用资料、发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源于被申请人公司商号,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歪曲事实,主观臆断的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应被驳回。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企业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2、商标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7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对于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注册部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的案件,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材料、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如前所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鸿运万家”作为其商号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在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