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1813号“PITCH@PALA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97号
申请人:PITCH@PALACE GLOBA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1813号第35、41类“PITCH@PALA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66761号第35类商标、第22096542号商标、第22096841号商标、第122999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在英国取得的注册商标相同。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协议,明确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申请人官网介绍、在英国的注册商标档案、相关商标档案信息、新闻报道等证据的光盘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2、申请人提交了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签署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二并存。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我局合理推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较小,可先不判为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由视觉效果相对独立的“PITCH”、“PALACE”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PITCH”与引证商标四“PITCH”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有关个人护理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