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91427号“冀道荷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24号
申请人:衡水清香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名策知识产权认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1427号“冀道荷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人前期获得第19010461号商标"冀道荷花"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81560号商标、第28383115号商标、第346209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