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6495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80号
申请人:人民日报数字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95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02016号、第17577706号、第2111275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及设计手法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当中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权人属于不同的领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将对各引证商标采取一定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官网简介及相关网站介绍页面;引证商标权利人的企业信息相关网站页面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