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369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21号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69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73699号“TS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细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于2019年6月28日被贵局作出无效裁定,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已失效,故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