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爵RIG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04739号“瑞爵RIG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569号

       

      申请人:温州白马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田佳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4739号“瑞爵RIG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69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