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的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92896号“上帝的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68号

       

      申请人:上海恋山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92896号“上帝的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识别性,整体寓意明显,显著性强,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伤害宗教人士情感,未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上帝的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情感,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