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3464号“Y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94号

       

      申请人:YTHERA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3464号第3、5、10类“Y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4936号、第13282804号、第206611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对“药品”进行国际删减。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国际删减申请表格等打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和医用营养物质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核准已注销。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现指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上为:医药制剂,即,传统草药制剂,用于穴位按压、不包括眼科制剂的外用剂(按摩、沐浴、贴片、凝胶、乳霜、软膏、药膏)、用于口服(草药茶、胶囊、片剂、糖浆、粉剂或溶质),用于阴道、鼻腔和肛门;药物,即,传统草药制剂,用于穴位按压、不包括眼科制剂的外用剂(按摩、沐浴、贴片、凝胶、乳霜、软膏、药膏)、用于口服(草药茶、胶囊、片剂、糖浆、粉剂或溶质),用于阴道、鼻腔和肛门。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现指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已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YL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YLD”、引证商标二“YLD”、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英文“YIO”在字母构成、字形及视觉效果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类化妆品,即脸部和身体护理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医药制剂,即,传统草药制剂,用于穴位按压、不包括眼科制剂的外用剂(按摩、沐浴、贴片、凝胶、乳霜、软膏、药膏)、用于口服(草药茶、胶囊、片剂、糖浆、粉剂或溶质),用于阴道、鼻腔和肛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片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0类按摩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10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