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板 TAOKAENO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8894542号“小老板 TAOKAENO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3885号重审第0000000392号

       

      申请人:特卡诺食品和销售公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珩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53885号《关于第18894542号“小老板 TAOKAENO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0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3647号“晓老板 TAOKAEN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17]第0000074954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见第1579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第4398942号“老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评字[2018]第0000124707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62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730598号“老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6948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7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决定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属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