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OCE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886210号“VEOCE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435号

       

      申请人:兰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86210号“VEOCE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英文部分不是固有的英语组合,为申请人臆造之词,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6234号商标、第11292569号商标、第15792574号商标、第304554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等方面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恳请充分考虑以上复审理由,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1类所有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vexcel"品牌官网介绍及摘译;"Maisons"的释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