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一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568088号“哈一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9180号重审第0000000435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寒疆优品汇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39180号《关于第20568088号“哈一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45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86136号(即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