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53465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24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崔丽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5346511号“润民RUIM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崔丽
      委托代理人:山东文卓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利龙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46511号“润民RUIM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3086号决定,于2019年04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在2015年06月25日至2018年06月24日期间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肉、罐装水果、山楂片、蛋、食用油上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虽然没有在鱼(非活的)、干食用菌、豆腐、咸菜、果冻上使用复审商标,但申请人实际使用商品与未使用的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存在紧密联系,因此也不宜撤销复审商标在未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在部分商品上使用“润民”商标虽未包含拼音部分,但因汉字是该商标的显著部分,故对“润民”的使用可视为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因不同意复审商标转让,被申请人针对复审商标提起10个独立的撤三程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行政秩序。另复审商标的在先撤三决定已不予撤销,使用期间与本案指定期间重叠,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证明力更高,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
      1、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3086号撤三决定。
      2、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3、“润民”鲜冻兔肉的检验报告。
      4、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联系短信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6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25日至2018年06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干食用菌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本案复审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注册的法定理由。证据2仅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临沂东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非复审商标指定的干食用菌商品。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申请人亦自认其未将复审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进行使用。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干食用菌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