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23691号“SIM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50号
申请人:珠海市司迈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23691号“SIM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130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组成元素及整体形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状态,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企业布景;企业官网;国际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企业荣誉;合作的培训基地;参加各种展会会议、领导视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认定证书;科技成果证书;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证书广东省创新产业示范基地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