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邮 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095138号“真邮 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48号

       

      申请人:杭州益民禽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95138号“真邮 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6594号、第9296588号、第223326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方式、表现形式、商标内涵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使用及宣传推广,已为公众所熟知。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真邮”商标的合理补充与扩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营业执照;获奖证书;申请人工厂产区实景图;线上、线下销售信息;申请商标列表;宣传海报、视频、财务报表;网页查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