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8014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41号
申请人:广州市康健基因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1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33425号、第18576724号、第185767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感受、构成元素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与宣传,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开发和研究新产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