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A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28446号“PAAZ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235号

       

      申请人:厦门市牧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8446号“PAA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79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面临的主营业务、销售渠道、商业场所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皮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