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69347号“Q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45号

       

      申请人:成都市青羊欣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顶呱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9347号“Q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35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呼叫、含义差别显著,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商标在宣传使用中已与申请人建立了较强的指向性,并未发生混淆误认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和其他节目的无线电广播、无线电通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光纤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QY”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