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530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52号 - 申请人: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5305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52号

       

      申请人:徐州市环能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30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15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96935号“好利来 HOLI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73766号“圣豪 SHENG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宽展期内,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三独立识别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砖、建筑玻璃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砖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玻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生茂
    黄会芳

    2020年01月15日